据新华社北京2005年12月31日专电(记者 江国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1月1日起取消煤焦油、生皮、生毛皮、蓝湿皮、湿革、干革的出口退税政策,并下调了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通知说,将列入《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预先知情同意的鹿特丹公约》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中的25种农药,分散染料,汞,钨、锌、锡、锑及其制品,金属镁及其初级产品,硫酸二钠,石蜡的出口退税率下调为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