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汕头讯
(记者王冲寒)房屋拆迁,住户可向政府申请廉租公房。这一涉及被拆迁人的居住福利写进了《汕头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中。
记者昨天获悉,由汕头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汕头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新增加了一些关于保障拆迁户权益的内容。 有关人士称,这体现了政府对拆迁户的人文关怀。
为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避免拆迁工作中不必要的纠纷,汕头市近日对《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进行修改。
据介绍,以往,商品房价格由拆迁人拟订,报物价部门核准后公布执行。但在当前全国商品房价格已放开的前提下,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都没有授权物价部门对产权调换商品房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此外,由于当前商品房及建筑材料价格经常变动,仅依据规划设计(图纸)及预算成本等情况直接定价既不科学,又容易引发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政府部门各方之间的争议,实施起来难度和矛盾较大。
如今产权调换商品房价格由拆迁户通过市场评估确定,被拆迁人还可自主选择具体的拆迁补偿方式,既可实行产权置换,也可作价补偿。另外,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向政府部门申请分配廉租公房。(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