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6年1月1日开始,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由800元调至1600元。国家税务总局已经下发了《通知》,对相关情况做了规定。
依据《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规定,凡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后缴入国库,都要依据原税法规定按起征点为每月800元,计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