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指出,计算基数应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本报讯 记者马汉青报道:元旦当天加班的,用人单位需支付劳动者3倍的加班工资,且不能以安排补休代替!又到元旦,不少劳动者对加班费如何计算已心中有数,但个别用人单位仍想从中做手脚,昨天接受记者采访的一些劳动保障问题专家提醒:小心加班工资计算“猫腻”。 外来工小张反映,他所在企业表示,元旦加班工资均按“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计发,这是否合理?专家指出,《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早已明确,加班工资计算的基数应为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即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要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且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市民陈小姐来电说“干得很累”,她所在公司因年终业务繁忙,每天都要长时间加班,元旦也不例外,虽然老板承诺一定会按标准支付加班费,但她仍然很不乐意,应该怎么办?专家指出,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因此,要求加班并不是只要按规定标准支付加班费就行,更不是老板想加多少就加多少。
加班工资标准
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日京/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