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庆华 通讯员韩宝玉)崔某在知道朋友欲行窃的情况下,碍于情面帮助抬了9块电瓶。2005年12月30日,长春铁路运输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崔某罚金4000元。
家住长春市的崔某今年36岁,平时愿意结交一些朋友。 去年11月5日晚,崔下班到家住大房身的朋友王某家,一进屋就看到昔日的好朋友左某、丛某、王某,还有李某都在,他们正往外走,拉着崔一起出了门。
原来,李某在王某家喝酒,席间丛某向李某要电瓶,李某答应帮他到长春车辆段偷两块,当时在座的左某、王某也想偷两块留作日后用。当崔某看到王某、李某快速向墙上爬去,并叫自己也上墙时,才知道他们要盗窃。碍于情面,崔某与王某跳入长春车辆段院里,在一车辆中的电瓶箱中抬出9块电瓶搬到墙外。正当在外面接应的丛某、左某往摩托车上捆绑准备运走时,巡逻至此的警察将他们当场擒住。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崔某等5人偷盗的9块电瓶,价值人民币2250元。5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崔某虽然只想帮忙不想占有,但他明知盗窃并与其他被告人共同实施盗窃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