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1/03
据新华社北京1月2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修改后的《细则》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的制度,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统计数据的监控和评估。
修改后的《细则》还规定,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修改后的《细则》还明确,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各项调查任务,依法独立开展统计调查,独立上报统计资料。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