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追究缺位助学贷款又遇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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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明确校方持续监督义务
将学生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完善贷款制度并明确责任
张哲
由于未按合同约定归还来自银行的国家助学贷款,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校区的23名本科毕业生被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昌平支行告上了法庭。 银行要求解除双方借款合同,并要求学生归还所借款项的本金和利息。上周三(2005年12月28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银行诉称,2000年至2002年,该行陆续与当时的中国石油大学23名学生签订了《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信用助学借款合同》,23名学生向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昌平支行分别借了数额不等的助学贷款。
该借款合同签订后,建行北京昌平支行如约向23名学生发放了全部贷款,但这些学生毕业后却没有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
23名毕业生中,拖欠的最高借款额为3.6万余元,最低的3000多元。他们留给银行的联系地址大多为原籍住址,其中有9名学生因读研等原因,所留地址仍是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校区的校址。目前这些学生都很难被联系到。
建行个人业务部一名女工作人员表示,由于“该校还款率低”,“已停止对石油大学发放国家助学贷款”。
为什么会发生此类诉讼,其根源又在哪里,笔者对此进行了了解。
“终于还完了”,1月3日,刚进入北京某机关工作的小屈把最后一笔钱打入银行账户后,长舒了一口气。
小屈在大学三年级时申请了5000元国家助学贷款,这笔钱帮助她完成了最后的学业。可是刚毕业的她每月需要拿出1200元来还贷款,再加上房租和日常的开销,每月2200元的工资所剩无几。
小屈对笔者说,像她这样每月能挣两千多元的本科毕业生已经算是幸运的了,有的同学一个月工资就一千元出头,根本没有能力还贷款。小屈认为,很多同学在申请助学贷款时,基本上对自己的预期不是很明确,也未曾想毕业后工资的收入有多少,以至于毕业工作后的收入很难支付每月的还贷。
能否还贷要看就业状况 远期信用实现存在风险
带着像小屈这样的学生在还贷时所面临的尴尬问题,笔者采访了中央财经大学财经法律研究所王学飞。
王学飞告诉笔者,国家助学贷款是一种信用贷款。关于信用贷款,商业银行法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一定的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只有在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情况下,才可以发放信用贷款。
“助学贷款的借款人一般都是困难学生,让他们提供担保很难。目前商业银行对助学贷款的风险防范只能靠学生的承诺。然而,从法律意义来讲,一个人的信用只能体现在这个人的财产上,无财产即无信用。银行在审查借款人资信时,一般也只看其财产如何。”王学飞说:“那么,大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商业银行愿意提供这种信用贷款,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有政府财政进行贴息,用政府的信用承担一部分利息的偿还,另一方面是因为大学生毕业后会有一定的收入。对银行来说大学生存在远期的信用,但这种远期信用的实现存在风险。”
未规定责任追究办法 信息不真实责任难定
“信用是助学贷款遇到的第一道槛,”小屈告诉笔者:“除此之外,还有一个不为人知的问题。”
小屈向笔者透露,申请助学贷款一般先由学校对申请学生进行筛选,然后把合格的学生信息提供给银行,最终由银行来批。只要通过学校的筛选,一般都能得到贷款。
经过学校筛选审核的学生信息是否就合乎规范呢?小屈告诉笔者:“实际上,我们在申请表上填写的是老家的联系方式,有的同学填的是自己寝室的电话号码。而按这些号码,学生毕业后,银行很难联系到。地址也写得很模糊,有的同学甚至胡乱写个家庭地址,而学校和银行根本不知道你填的到底是不是正确的地址。”
扣押毕业证是目前一些学校监督学生还款所采取的措施。小屈告诉笔者,这一手段对毕业后离校的同学起不到作用,最多只能影响到那些修双学位或者仍在本校读研的同学。
“毕业前,每个学生都要领取转单,按照转单上的项目盖章,所有的章都盖完后就能够领取毕业证和学位证了。借款合同中要求我们在与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学校才可以办理毕业手续。而转单中并没有关于办理还款确认手续一栏。”
小屈拿出她的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给笔者看:其中第十一条规定,丙方(学校学生处,笔者注)承诺,在一年内向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或家庭有效联系地址等内容。丙方如果违约,乙方(银行,笔者注)有权向丙方所在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并要求所在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协调。
笔者注意到,在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于2004年6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了学校的责任:……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按照这些规定,学校有审查和监管学生信息的责任,但是对于学校没有尽好责任应该怎么办,规定中并未涉及。”王学飞说。
标准不明学校难以担责 征信体系缺失监管无力
针对助学贷款所面临的信用难实现和责任难追究两大问题,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管理学院副教授李奇认为,由于学校在审查学生状况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学校仅对学生在学校的状况以及学生的家庭状况提供一种证明,因此难以让学校承担完全的保证责任。
王学飞建议:“在国家助学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校方负有持续监督借款人偿还贷款的监督义务。助学贷款使学校能够及时周转资金,从中受益,要求其承担大学生毕业后偿还贷款的监督义务并不会导致权利义务失衡。要求校方履行持续监督义务的目的,是要求学校承担持续跟踪毕业生的就业流向,持续为银行提供毕业生的住所变更信息,而不仅仅是如原来的国家助学贷款合同所规定,‘学校只负责提供贷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或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从而加大对逾期还款毕业生的监控力度。”
在王学飞看来,银行与大学生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合同时,应增加借款人父母或者扶养人作为一般保证人的要求,但父母双亡或没有扶养人的除外。因为我国目前绝大多数大学生的教育费用是由其父母或者扶养人承担的,国家助学贷款能够减轻父母或者扶养人的经济压力,要求其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也在情理之中。
“最后,还可以要求借款人授权银行有权将贷款人的还款信息数据输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数据库系统。通过强制授权的方式,利用个人征信数据库系统,在全国银行系统中建立起借款大学生的个人信用记录,使借款人的履约状况与个人后期的向银行借贷活动直接挂钩,从而迫使借款人按期还款。”王学飞建议。
“我们国家目前个人征信体系还不完善,而具有特色的档案制度还不能够代替信用体系。”李奇认为,信用体系符合的是商业性规律,而档案制度政府管理性比较强,对于学生来讲,如果他到合资企业或者出国,档案对他的意义就不是很大了。
“针对国家助学贷款目前面临的问题,相关部门需要深入地研究,设计比较合理的条款,完善助学贷款制度。”李奇最后说。
助学贷款政策回顾
1999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联合颁布《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为的是“不让一个贫困生失学”。主要规定: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必须具有经办银行认可的担保。学生所借贷款本息必须在毕业后4年内还清。特困生贷款到期无法收回部分,由提出建议的学校和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共同负责偿还。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其接收单位或者工作单位在其工作变动时,提前告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向其现工作单位和原工作单位追索所欠贷款。
1999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发布《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对担保方式作出进一步规范。
2000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助学贷款可采取无担保助学贷款和担保助学贷款方式。
2002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发布《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确立了“四定”和“三考核”政策。四定是: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本辖区内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范围限于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由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院校按照总体不超过在校学生20%的比例,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贷款数额;由各校自主选定一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作为经办银行。三考核制度是:要按月考核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人数和申请金额,按月考核各经办银行审批人数和合同金额,按月考核发放人数和发放金额。
2004年6月,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接受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有关信息的查询;并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专项资金由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责任编辑郑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