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淮晨报1月4日讯近日,宣城市宣州区法院对两名多次盗窃国家机关办公室财物的被告人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1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并责令两被告人退赔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从2003年5月至2005年1月,被告人高某先后在青阳县检察院、县交通局,安庆市政府,池州市中院,南陵县法院、交通局、供电局,铜陵市委党校、郊区法院,宣城市检察院、宣州区交通局,马鞍山市科技局等六县市部分机关办公楼和企事业单位,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刘某作案28次,盗窃财物价值达8.2万余元,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万余元。被告人刘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高某作案5次,盗窃财物价值4865.53元。
法院认为,两被告人均构成盗窃罪。遂根据两被告人犯罪情节分别作出上述判决。(骆玉生、陈霞、赵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