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12月30日,随着正义的枪声响起,两恶徒费玉强、陈贵在淮南伏法。
罪犯费玉强在与被害人王某交往中,得知王某有钱,便产生杀害王某抢劫其财物的恶念,并购买了尼龙绳、胶带等作案工具。 2005年2月4日23时许,费玉强约王某到音乐吧唱歌后,一起返回王某经营的理容店内。次日凌晨1时许,费玉强趁王某不备,用事先准备好的胶带将王某的嘴封住,用尼龙绳将其双手捆住,抢劫现金100元,钻石戒指2枚、邮政储蓄存折1个(内有存款6000余元)、红色托普牌U80手机一部及身份证等物。得逞后,费玉强用尼龙绳将王某勒死。而后费玉强又用胶带将正在熟睡的王某女儿陈某的嘴封上,将其双手、双脚捆绑好后逃离现场。2月7日凌晨2时许,费玉强用三轮摩托车将王某尸体拉至大通机械厂家属区抛弃并用汽油焚烧。2月8日凌晨,费玉强再次返回店中,用绳子勒死被害人陈某,并将尸体抛至洞山火车站货场南门附近苗圃内,用三轮摩托车将王某的长虹牌电视机、VCD、音箱及被子、毛巾毯、枕头等物拉至其住房处,后又将王某的一辆摩托车推走。经法医鉴定,王某系机械性窒息死亡;陈某系被害致死。
2004年7月中旬,罪犯陈贵与沈飞(已判刑)、陈禄禄(已判刑)及陈峰(在逃)预谋将少女骗到外地强迫卖淫。2004年7月18日,陈贵伙同陈峰将被害人李某骗至凤阳县某浴池,强迫其卖淫,因李某不从,陈贵遂对其实施强奸,并由陈峰和浴池老板看管并强迫李某在浴池内卖淫。陈贵则于次日返回淮南,伙同陈禄禄、沈飞一起将被害人陈某某骗至凤阳县该浴池,并采用殴打、恐吓等手段强迫陈某某卖淫。
2004年7月21日晚,被告人陈贵与陈禄禄将被害人闫某(未满14周岁)、杨某某骗至凤阳县某旅社,陈贵、陈禄禄采用语言威胁等手段让两被害人卖淫,遭到两被害人拒绝,陈贵遂对闫某、陈禄禄对杨某某分别实施强奸。后陈贵、陈禄禄强迫两被害人先后在蚌埠某美容院、凤阳某浴池卖淫。数天后,陈贵、陈禄禄将两被害人带回淮南,又伙同被告人肖静(已判刑)及其女友将两被害人带到滁州市卖淫。随后,陈贵、肖静到凤阳某浴池找到陈峰,三人将被害人李某、陈某某也带至滁州卖淫。7月29日,因李某家人报案,陈贵等人闻讯将四被害人送回淮南。之后,陈贵、陈禄禄将被害人闫某、杨某某带至凤阳县某某浴池,强迫两人在此卖淫。
数天后,被告人陈贵通过汤松(已判刑)联系合肥的卖淫场所,后陈贵、陈禄禄、汤松将被害人闫某、杨某某带至合肥准备强迫两被害人卖淫。当天,陈贵与汤松返回淮南,陈禄禄留在合肥看管两被害人。两被害人乘陈禄禄不备逃跑至凤阳某某浴池。陈贵得知后伙同汤松等人找到两被害人,将其二人带至怀远县某浴池强迫卖淫。一周后,陈贵、汤松等人将两被害人带回淮南。闫某再次寻机逃至凤阳某某浴池。2004年8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陈贵持猎枪伙同汤松等人来到该浴池,对闫某进行殴打后强行将其带走,陈贵向浴池老板索要了闫某数日来的卖淫钱款500余元。回到淮南后,陈贵等人将闫某、杨某某送到田家庵区某洗浴中心强迫卖淫。期间,闫某再次逃脱,陈贵等人找到闫某后对其拳打脚踢,将其带至洗浴中心继续卖淫。2004年8月23日至8月26日,陈贵等人又将两被害人带至国庆路某公寓楼旅社,强迫两被害人在此卖淫。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以故意杀人罪和强迫卖淫罪判处费玉强、陈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费玉强、陈贵均不服,提出上诉。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之规定,核准罪犯费玉强、陈贵死刑。(任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