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孟为)今后各地不能再以缓解交通拥堵为由,对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采取交通管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日前联合发文,要求各地今年3月底前完成“限小”规定的清理。
前些年,一些地方针对小排量经济型汽车、柴油汽车等废气和噪声污染大、安全性不高、外形不够美观等问题,在道路交通管理以及出租汽车车辆更新中,制定出台了一些限制性规定。
国家发改委有关人士表示,“目前这些规定已不适应我国国情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为此,发改委、建设部、公安部、财政部、监察部、环保总局联合发出的《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意见》,制定鼓励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发展的产业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对现有规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取消一切针对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在行驶线路和出租汽车运营等方面的限制。”
新规定要求,各地不得以缓解交通拥堵等为由,专门对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采取交通管理限制措施;更新出租汽车车辆时,要在满足乘用功能的基础上,积极鼓励选用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不得出台专门限制小排量汽车的规定,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措施。据悉,清理有关限制性规定的工作要在2006年3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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