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酒飘香啊歌声飞,朋友啊,请你干一杯,请你干一杯。胜利的十月永难忘,杯中洒满幸福泪……”这“胜利的十月”,有当年临危受命、湖南籍最高法院院长江华的一份功劳。
江华(1907-1999),原名虞上聪,瑶族,湖南省江华县人。 1925年考入衡阳省立三师,1926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建国后历任中共浙江省委副书记、第一书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曾任中共八届、十届中央候补委员和中共十一届中央委员,中央顾问委员会常委。
1975年1月,受党中央和毛泽东主席的委托,经第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江华出任最高法院院长。其时,因“文革”长年动乱,司法工作混乱的局面亟待恢复,临危受命的江华,上任伊始,在当年召开的最高法院院长会议上,以超人的勇气,顶着“四人帮”的压力,严肃指出:“人民法院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可是这么长时间没有进行正常工作,这是很不正常的。作为专政工具,人民法院应该加强,不能削弱。‘砸烂公检法’,取消人民法院,是错误的。”听众为之震惊。时值“四人帮”横行期间,人们无不为铁骨铮铮的江华捏一把汗。
“文革”结束后,国家重建与发展民主法制,1980年1月,刑法和刑诉法开始实施。那时,人们还未摆脱传统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江华为贯彻“两法”殚精竭虑。他态度十分明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反复强调:有法不依,等于无法;执法不严,实际上也等于无法。在他的带领和推动下,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逐步走上依法办案的健康轨道。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开展了平反纠正冤假错案工作。从1978年4月全国第八次司法会议到1981年底,全国各级法院复查了“文革”中判处的刑事案件,从中改判纠正了冤假错案30.1万余件,涉及当事人32.6万余人。
“文革”结束后,全国人民殷切期待和迫切要求依法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1980年9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检察、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决定》,并任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兼任特别法庭庭长。特别法庭从1980年11月20日至1981年1月25日对被告人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进行了公开审判。经过44次开庭,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特别法庭全体审判员进行评议,认定10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对他们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981年1月25日特别法庭进行了公开宣判,得到了全国各族人民和海外爱国人士的拥护和赞许。
1999年12月,江华同志病逝于杭州,享年93岁。中共中央对他予以高度评价,认为他是:“我党党务工作和政法战线上的杰出领导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