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保俶小区业主委员会状告小区开发商偷占物管商业用房一案,在西湖区法院开庭。业主委员会要求开发商支付20万余元的占用费。
目前保俶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是第二届。他们所反映的情况是,2000年上半年,保俶小区交付使用,次年在开发商的指定下,物业管理公司进驻和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同时成立。 2004年,业主们炒掉当初由开发商指定的物业公司,自选了一家。之后,业主们还选举产生了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如果不是炒掉原来的物业公司,物管商业用房被开发商占用这个问题还很难被发现。”现任委员会主任唐先生说。原因是在交接过程中,新一届委员会发现,上届的业主委员会并没有接收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商业用房,开发商一直占用着这些房子,且未交任何费用。
业主委员会认为,小区总面积为2.6万多平方米,小区物业公用房占其中的按千分之七,在257平方米左右。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在物业交付使用办理房产证之前,提供房屋总面积千分之三的办公用房,以及总面积千分之四的商业用房,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全部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保留必要的办公场所后,全部提供给物业管理企业使用和经营。委员会认为,开发商要为所占用的用房埋单。
按每平方米一天1.5元的标准计算,业主委员会要求法院判令开发商支付20.7万余元的占用费。而开发商一方反驳说,从1999年小区竣工到2002年3月,小区公用房并没有被使用,而物业用房在转交过程中,开发商也没从中得到任何经营性的收入。相反,开发商为小区地下停车库维修投入的资金,远多于这些用房的占用费,如果可能,开发商甚至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索赔。
(通讯员西法记者王浩 杭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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