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1月6日讯天寒地冻,加上一场接一场的大雪,出租车载客率居高不下,“合乘”现象越来越多。昨天,开发区王女士特地打来电话请帮办员帮忙查询相关政策:“与别人合乘出租车应该怎样收费?”
3日,王女士刚坐上出租车,就有一位小姐上前请求合乘。 那位小姐先下的车,司机师傅按计价器上显示的7元又加收了1元燃油附加费;收过费,司机并未将计价器扣下,王女士下车时,司机师傅要求按计价器上显示的10元加1元燃油附加费收取乘车费。王女士认为是乱收费,与司机争执起来。她认为补足3元的差额,或与前面下车的小姐协商个比例,两人只要交足费用即可,但司机师傅则称,他是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的。
帮办员随即与烟台市运管处客运二科取得了联系,对方明确答复:出租车司机的收费不合理,王女士的理解也不正确。按照《烟台市出租运价收费标准》规定,出租车被租用时,在征得第一租用人同意后,可在核定乘坐人数范围内合乘,合乘路线必须是顺路。收费标准为,分别按租用人下车地点计价器所显示金额的70%收费。如果在同一地点下车,合计收费总额不得超过计价器显示金额的120%;不在同一地点下车,合乘收费又达不到单人全程应收金额时,差额部分由最后一位下车乘客补齐。如果出租司机不按规定收费,乘客可进行投诉,运管处将按照规定给予该车1000元以下的罚款。(帮办员 立群 通讯员 建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