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市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努力实现阳光管理阳光执法阳光服务
“阳光工程”实施意见出台
在原来实行的政务、企务、村务公开基础上,将党务、法务、医务、校务公开也列入公开的重点领域
深圳商报记者张惠屏陈晓薇
【本报讯】记者昨日从市纪委获悉,《深圳市“阳光工程”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已经制定出台,我市将在原来实行的政务、企务、村务公开的基础上,将党务、法务、医务、校务公开也列入公开的重点领域,重点加强对全市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集体企业等公共权力运行、公共资源配置和公共服务行为的监督,努力实现阳光管理、阳光执法、阳光服务,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绝大部分事项已以不同形式公开
《实施意见》提出了党务、政务、法务、医务、校务、居务、企务等7个公开领域,规定了59项重点公开内容,全部都是中央、省和我市规定要求公开的,其中绝大部分事项在我市已以不同形式进行了公开。《实施意见》还根据不同领域的实际,分别提出了相对固定的公开形式。如政务公开主要以信息容量大的网上公开为主,党务公开以党内会议和文件为基本形式,企务公开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等。
《实施意见》规定了4项公开原则:公开工作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公开的内容应实事求是,禁止弄虚作假;常规信息定期公开,非常规信息即时公开,各项公开一律实行免费;公开工作应接受民主评议、公众评价和舆论监督。
设计5项制度保障公开
《实施意见》全面规范了我市各项公开工作,对牵头责任单位、公开的重点内容、公开的形式等都统一作了规范。同时,设计了一套有效的保障制度,要求各牵头负责单位和责任单位要建立并落实五大制度,即公开事项告知制度,依申请公开和投诉问责受理制度,内部检查和专门督查制度,公众监督评价制度,有责、明责、问责的责任追究和“买单”制度。
责任单位要编制公开内容目录
由于《实施意见》规定的59项重点公开内容未包括应该公开的全部事项,因此,《实施意见》要求各责任单位要以《实施意见》规定的内容和上级规定应该公开的事项为重点,结合本系统、本单位实际,将全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事项,以及公开形式、范围、时间等,编制成公开内容目录,报牵头负责单位批准后公布,并按目录实施公开。
同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社会需求变化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公开内容目录,不断扩大公开事项范围。
未统一公开事项公众可申请公开
据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可以就未统一公开或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署真实姓名、附有效证件,向有关责任单位提出公开申请或就公开工作投诉问责;有关责任单位接到申请或投诉后,应当登记并当即或最迟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适当方式答复公开申请或投诉问责的核查处理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