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从今年起,学校校长成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如果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校长和直接管理责任人因失职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都将被追究行政责任。
记者昨日从银川市卫生监督所获悉,国家卫生部制定的《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根据《规定》,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划分为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其中,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为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
一旦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按照《规定》,如果学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实行食堂承包、托管经营的学校未建立准入制度或准入制度未落实;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时限进行整改;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等,将视情节轻重,分别追究学校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如果卫生行政部门向不符合学校食堂或学校集体用餐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单位发放卫生许可证;不按规定对学校食堂或学生集体用餐供餐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或检查次数未达到要求;不按规定的时间报告食物中毒等,一旦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如果教育行政部门不把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和重要考核指标或不按规定进行督导、检查;不按规定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或存在瞒报、迟报行为等,一旦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承包经营单位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也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