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1月7日讯原告牟平区大窑镇某村王某、张某等六人诉称,2001年10月开始,牟平区某畜牧良种场在这六户承包的果园西面搞良种猪养殖,大量污水排入果园沟底的蓄水池内,严重污染了果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他们排放的污水没有直接排放到原告的果园,而是排放到原、被告双方的界沟里,对该界沟他们有一半的使用权。同样的污水自然流入他们自己的果园,果树长势良好,因此不存在污染果树的情况。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畜牧良种场于2001年11月建成六个大棚用于大棚养猪。被告洗刷猪舍后排放的污水未经任何防害处理,其中有部分污水顺着其挖的排水沟向东排放到双方的界沟内,又流入六原告挖好的蓄水池内。六原告照常用蓄水池内的水浇灌果园。2002年6、7月份六原告发现果树有异常情况,于2002年12月23日将被告诉至区法院,并申请对被告排放的污水及自身果树受害情况进行化验、鉴定。
牟平区法院委托烟台市牟平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和烟台市牟平区果业开发中心对被告排放的污水及六原告果树受害情况进行了鉴定。牟平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的监测报告和牟平区果业开发中心的鉴定意见认定,果园果树受害是由外来物质侵害所致。被告对牟平区果业开发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不服,申请重新鉴定。莱山区人民法院委托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市果树工作站对原告果树及土壤进行鉴定,认为牟平区果业开发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中的评估方法是科学的,价格也比较合理。
法院认为,被告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向原、被告双方的界沟内排放耗氧量和PH值超标的污水,后污水流入已历史形成灌溉用水的六原告的蓄水池内,导致原告果树受害,对原告因此所遭受的损害,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一、被告清除原告蓄水池内的有害污染物。二、被告赔偿六原告经济损失59226.40元。
(贺宁宁 贺静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