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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意外触电身亡,张某尸体被警方存放在沈阳市某医学院。医学院在与张某父母就存尸费用没有谈妥的情况下,就擅自将张某尸体按无主尸体火化。张某父母一怒将该医学院告上法庭,讨要儿子遗体的“告别权”,索要精神损害赔偿。
此案历时几年,昨日,记者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医学院赔偿张某父母精神抚慰金共计1万元。
打工者身亡尸体存医学院
张贵(化名)与鲍芝(化名)夫妻俩是黑龙江省人,他们的儿子张某在沈阳打工。2000年6月2日,张某在沈阳市和平区一电焊加工部干活时,因操作手电钻的电源线漏电,张某触电受伤。张某被送到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抢救,终因伤势过重死亡。随后,皇姑区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通知沈阳市某医学院将张某尸体拉走存放、保存在该院。
几天后,张某父母得知噩耗赶到这家医学院看了儿子最后一眼。医学院向他们要存尸费,张贵与妻子觉得这笔费用不应该是他们出,双方就此问题没有谈妥。
存尸费没谈妥尸体被火化
2000年10月,张某死亡4个月后,某医学院在未通知张某父母的情况下,将张某尸体按无主尸体给火化了。因为儿子打工的单位没有给合理的人身损害赔偿金,张贵将儿子生前打工的单位告上了法院,因为一直忙着打官司,张贵始终没有想去火化儿子尸体。可等一年多后儿子人身损害赔偿官司打完了,张贵和妻子去领儿子尸体准备办丧事时,才得知儿子早已经被火化了。
张贵在感情上无法接受这个事实,2003年将某医学院告上了沈阳市于洪区法院,讨要对儿子的“告别权”。
医院侵犯了告别悼念权
因为案件复杂,于洪区法院2004年年末才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沈阳市某医学院取走并接收张贵、鲍芝的儿子尸体后,张贵夫妻已去医学院查看了尸体,医学院在已知尸体是张某遗体的情况下,没有通知其父母,便将张某尸体按无主尸体火化,侵犯了张贵、鲍芝对其儿子遗体进行告别、悼念的权利,给二原告留下遗憾,精神遭受痛苦。某医学院应对此负有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故判决:某医学院赔偿张贵和鲍芝二人各5000元精神损失费。
宣判后,医学院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辩称医学院是受公安部门委托代为保管和处理身源不明的尸体,不应成为本案被告。另外,张贵、鲍芝在其子尸体被保管的4个月时间内,未与医学院联系,医学院处理尸体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张贵、鲍芝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近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后,驳回医学院上诉,维持了原判决。记者 刘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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