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薪超12万不如期交税可罚万元
深圳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解读个税新政策
个税法修订后,不再允许各地区擅自调整扣除标准
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将实行按年双向申报
年所得12万元以上未按期纳税,可处万元以下罚款;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将予以追缴并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的0.5至5倍的罚款
晶报讯(记者康岩慧)昨日,深圳市地税局副局长章家寿在深圳电台“民心桥”节目中对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进行解读,回答了一些市民提出的有关热点问题,并在“民心桥”节目结束后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章家寿着重解释了深圳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和个人年度所得达12万元后纳税方式的变化。
外籍人员扣除标准调至4800元
据章家寿介绍,由于历史原因,深圳作为经济特区,过去的个税费用扣除标准就是1600元,个税法及实施条例修订后,不再允许各地区擅自调整扣除标准,所以深圳对国内人员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将继续维持1600元不变。
对于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华侨,以及远洋运输船员、在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薪所得的国内个人,由于此前是在每月800元的费用扣除额基础上再减除32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因此在费用扣除标准提高至每月1600元后,上述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实际取得的工薪所得,适用的费用减除标准总额由每月4000元调增至每月4800元。
年收入超12万不纳税可处罚款
据介绍,我市地税部门将从2007年1月1日起,接受上一年度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的纳税申报。2006年度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即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自行纳税或选择税务代理中介机构进行纳税申报。
章家寿表示,以往我国对有扣缴义务人的个人所得税采取源泉扣缴的形式,税法修订后,税务机关将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实行按年双向申报,即个人及扣缴义务人均申报,税务机关根据两边申报的情况进行核实。若年所得达12万元以上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将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一经查实,将追缴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的0.5至5倍的罚款。
个人收入将被税务机关监控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均需向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包括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等。章家寿介绍,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申报全面推行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以及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收入与纳税信息将受到税务机关的监控。据悉,我市地税部门正加紧开发新电子税务系统,今后,税务机关将实现只要通过姓名、身份证号码就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查询到指定个人的收入情况及个人的纳税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