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2004年生效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规定“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
“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由于比较容易确认,法律界对此没有什么异议。而对“且有固定收入”则有不同的理解。
原告代理律师、佛山禅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静认为法院将“固定收入的证明”直接理解为“固定收入证明”是有争议的,“固定收入的证明”不等于“固定收入证明”,实际操作中不少人,除了民工,就是自由职业者,由于没有固定的工作单位,,因此,不能提供法院要求的“固定收入证明”,但这部分人是有固定收入的,甚至收入相当可观。显然“有无固定收入”,是不能从有无固定收入证明作出判断的。父亲给儿子打工通常都不会出具工资单,但没有工资单这样的“固定收入的证明”并不意味着父亲就没有固定收入。
佛山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国平认为法院的判决可以理解,是符合规则的,但“固定工资”不能理解为数字的固定,否则很多弱势群体的利益就没有保障了。因此他提醒外来打工人员更加要主动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注意保留文字证据。
佛山律师协会会长张秋说只要有收入都可以理解为“固定”,不论金额多少。父子关系不影响雇佣关系的判断,但在取证时应该调查左邻右舍,如果能证明兰某某每天都在店里工作,那么就可以理解为是在打工。如果打工的过程中有合同事情就不会这么复杂。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中国民主同盟广东身委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梁文永律师表示固定收入很难判断,固定收入的前提是固定岗位,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本来就很难区分,现在还有什么工作是永久的?而固定岗位其实还是沿用的计划经济时代的概念。要求弱势群体来提供收入证明也是比较困难的。“第27条”一方面是尊重国情,另一方面也是无可奈何,是权宜之计。报酬不仅仅是金钱,也可以是免费食宿等等,父亲也是可以给儿子打工的,这种情况在家族企业中很普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