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唐晓花
2006年元旦,许多人仍忙碌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虽然休假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加班费也是他们因牺牲了休息时间所应得的补偿,但是他们中的许多人却无法享受到这种“待遇”。加班不加薪
酒店打工妹:多加几个菜算是给我们过节
21岁的徐燕来自邵阳,2002年她就来到长沙,一直在餐饮店当服务员。 对于大多数上班族而言,元旦节是他们期盼已久的休闲日,更重要的是,这一天是新年的第一天,人们总是想方设法过出花样来。
但对于徐燕来说,这一天却是“苦难日”。由于节日生意红火,徐燕的工作量增加了好几倍。“脚一踏进店里,屁股就没挨过凳子,摆碗传菜,顾客使唤,头都转晕了,连上厕所的时间都没有。”
“元旦节这么累,有加班费吗?”记者问?
“哪来的加班费,只是厨房里多炒了几个荤菜,算是给我们过节吧,其实太累了,根本就不想吃饭。”徐燕说。她还告诉记者,工作两三年了,单位虽然换了好几家,除了有一家单位在元旦节发两条毛巾以外,其余的都没有什么表示。
“元旦那天,老板的收入增加了好几倍,都是我们这些打工的干出来的,但是钱在他口袋里,不给也没办法。”徐燕无奈地说。
超市促销员:元旦是我们的生意吉日
秦瑞纤是超市里一品牌内衣的促销员,元旦那天,逛超市的人明显增多。她一边举着高音喇叭叫卖,一边忙不迭的替顾客挑选合意的尺码。
“喉咙都快喊哑了,但硬是没停下来喝口水,生意实在忙不过来。”秦瑞纤说。
“元旦可是个生意吉日,销售业绩比平常提高了好几倍哩。”秦瑞纤高兴地说。原来她的月薪是由基本工资加提成组成,销售量提高了,收入也会跟着提高。
提到加班费,秦瑞纤表现得很坦然。她说,自己现在带着孩子单过,有工作机会就已经万幸了,从来就没指望过加班费。
“原来有职工向公司提过加班费的问题,公司也说过给予考虑,但一直没有兑现,不过节假日生意好,销售量大,收入也跟着增加,就相当于发加班费吧。”秦瑞纤说。加薪“不对数”
过节物资=加班费?
钟云在一家私企上班,在元旦的先天早上,公司给每人发了一筐橘子加50元钱的购物券。这一天临近下班时,老板郑重宣布:由于生产任务紧,元旦节不放假,发的物资就算是给大家的加班费。
“见许多管理人员有意见,老板就要大家发扬一点‘爱企如家’的风格。”钟云说。同时他还告诉记者,公司近段货单很多,利润直线上升,“不到一百块钱的东西就把我们三天的加班费全给充抵了,公司又不是没钱。”钟云不满地说。
据记者了解,目前许多单位以过节物资来冲抵加班费。事实上,过节物资与加班费完全是两回事,不能互相冲抵,因为用人单位发放过节物资无需劳动者提供额外工作,而加班工资是对劳动者休假损失的补偿。
自定加班工资标准
在长沙某大医院当护士的廖女士,十几年来从不知道自己的加班工资是按照什么标准发放的。只知道加班工资从最初的10元涨到了现在的50元。元旦节这天,她刚好排上了班,虽然拿了50元的加班费,但也耽误了与儿子团聚的机会。
提到加班费,廖女士告诉记者:“元旦节护士加班费是50元,教授是80元,不知道是依照什么标准算出来的。”
“50元钱根本就不够支付我的加班费,如果有人愿意顶班,我情愿再加50元,我的儿子难得回家,我想给他做点好吃的。”廖女士显然不把这50元钱放在眼里。
然而更令人不解的是,在长沙某通讯公司工作的黄女士则反映他们的加班费还要交税。
“按照10%的标准扣税,如果加班费是50元,发到手里的只有45元。我不知道他们为什么还要扣回5元。”用人单位的“如意算盘”
补休不能代替支付加班费
有些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仍安排职工上班,并以补休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而依照《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法定节假日不得以补休替代支付工资。
计算单位工资标准不符合规定
加班费是用加班时间乘以每单位工资标准(即加班天数乘以日工资标准,或者加班小时数乘以小时工资标准)。因此有的单位在单位工资标准上大做“文章”,如有的在合同中明文约定是700元,但在计算加班工资时,只按照合同约定工资的60%计算单位工资标准。依照《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单位标准工资低了,加班费自然也就降下来了。
记件工资制、不定时工时制不要付加班费?
许多单位的工种工作都是不定时的,“过节轮到谁当班就算他倒霉。”一些单位因此把节假日加班视为理所当然的事情。依照《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即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同样,一些单位认为,安排计件工资制的员工加班,是给他们赚钱的机会,并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依照《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本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工资。节假日加班费如何算
据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工资处的工作人员介绍,元旦节3天假期中,1月1日是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其余两天(2日—3日)为调休的休息日,用人单位应首先安排加班者调休,否则须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其适用标准如下:
(一)8小时外加点:根据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此,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每天8小时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二)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200%的工资;
(三)法定节日加班: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即: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