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葫芦岛讯(记者 胡清)城镇户口赔偿64064元,农村户口赔偿26456元。这是葫芦岛市一起伤害索赔案中,原告孙女士可能面对的两个结果。
“如果因为她是农村户口,伤残补助费就要少一多半,这是对农民的歧视。 ”孙女士的律师认为,不应该按身份划分赔偿标准。
残疾赔偿遭遇两个标准
去年7月2日,孙女士被姐姐的前夫刘永刚扎伤一只眼睛,已构成7级伤残。
今年1月10日,南票区法院公开审理刘永刚故意伤害一案,孙女士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刘永刚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
刘永刚表示同意赔偿,但是在如何计算的问题上双方出现了重大分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孙女士要求按照城镇居民年人均生活费支出8008元作为残疾赔偿金计算基数。按照这个标准,孙女士残疾赔偿金应该为64064元。但是刘永刚的律师则认为,孙女士是农村户口,应该按照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作为残疾赔偿金计算基数,赔偿金只有26456元。两个标准相差一倍还多。
法院没有对案件当庭做出判决。
原告律师:不能按照户口计算赔偿
孙女士的律师说,孙女士住在城镇的居民楼中,生活费支出水平和收入水平应该是和市民一样的,不应该仅仅因为孙女士是农村户口,就按照低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孙女士的律师还说:“按照户口决定残疾赔偿金的数额,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记者就此采访了葫芦岛市的王薇律师,王律师说,实践中法院一般都是按照户口划分赔偿标准,这种做法是不符合现代法制理念的。但是要想彻底改变,还需要立法机关或者最高法院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来解决。(华商晨报)[编辑:牛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