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彭东
本报1月11日讯11日,《济南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提请济南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中明确提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应禁止实施的11种行为。
草案规定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禁止实施以下11种行为,包括给超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给报废、改装的钢瓶充装燃气;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给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的钢瓶充装燃气;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倒残液和沿街摆放充装燃气的钢瓶;销售无合格标志的钢瓶;燃气汽车加气站给非燃气车用钢瓶充气;利用民房或住宅楼作为燃气储存场所和灌装站点;储存量超过1立方米等。
另外,草案还规定了燃气用户不得实施6种行为,包括:遮挡、包裹户内燃气管道、设施;私接乱改户内燃气管道、设施;将燃气器具和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电气设施的接地导体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