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南日报网
昨日举行的全省高中教育工作会议下发了《云南省普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讨论稿)》(以下简称新法),该办法共分为9章36条,对学生学籍、转学等较1993年版的同名规定(以下简称旧法)作了较大修改。 据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相关人士介绍,新法将先经过讨论,并根据国家即将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和讨论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拟取消对精神病患的入学限制
旧法第10条:新生入学后,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籍:1.在校肄业生、结业生;2.开除学籍、勒令退学的学生;3.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确属痴、呆、傻和精神病患者。
旧法第15条:操行评语,一学年进行一次。操行等级,一学期评定一次,第三学年评语即为毕业鉴定。按《中学德育大纲》、《中学生守则
》、《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有关要求评定,以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4个等级划分,写出学年评语。
新法中取消了以上规定。教育管理部门的一位人士评价:较之旧法,新法更加以人为本,并体现了接受教育的平等权利。
打破职教与普教的界限
旧法第25条:职业中学学生不得转入普通中学。
新法取消了这一规定,新加了“普通高中与普通高中特色学校(班)的学生不得互转”的规定。教育管理部门人士认为,这意味着我省将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打破了职中和普中之间的门槛。
拟取消初中百分制
旧法第13条:初中学生期末考成绩采用百分制的记分方法。学期成绩的评定按平时考查占40%、期末考试占60%计算,上、下两学期的平均成绩即为学年成绩。考查、考试内容不应超出教学大纲、教科书所规定的内容。
新法初步规定,初中期末考成绩采用ABCD等级制(D级为不合格),学期成绩的评定按平时和期末考试成绩整合计算,上、下两学期平均成绩即为学年成绩。考查、考试内容不应超出课程标准所规定的内容。
义务教育取消留级制
新法初步规定了学生的升级、跳级等条件,并规定在义务教育阶段取消留级制度。高中阶段一般不予留级。毕业班学生一律不留级。注册逾期两周以上为自动离校
旧法第31条: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的学生,需向学校请假并经学校批准,否则即视为旷课;逾期3周以上者,既未向学校申请,也未经学校批准,即按自动离校处理。
新法初步规定,高中学生逾期两周(不含两周)以上未到校注册者,且未经批准,即按自动离校处理;初中学生按义务教育的有关规定处理。
请假两周需校长批准
旧法第32条:请假1个月以内由教导(务)主任批准;请假1个月以上由校长批准。
新法初步规定,请假一周以内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两周以内由教导(务)主任批准;请假两周以上由校长批准。
旷课也会受严处
新法中对学生无故迟到、早退、旷课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每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一周课时量者,给予警告处分,达两周课时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赋予学生申诉权利
新法中对学生的奖励和处分也有所修改,并赋予学生和其家长一定的申诉权利。如初步规定:处分决定执行或上报前,学校应正式将处分事实与结论通知学生或家长(监护人),同时认真听取学生的陈述和解释,以防误处。还有如受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有向学校或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的权利。
张雅棋 谢炜 (春城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