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龙法 熊亚兰实习记者李凌鹏)醉汉李先生摔伤住进了龙泉驿区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龙泉一医院),不接受治疗反而跳楼自杀。李先生家属状告医院,称医院保卫人员冲入病房,造成李先生自杀,索赔4万元。 近日龙泉法院一审宣判,判决医院无责。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8月10日晚,李先生过生日,喝了一些酒。晚8时许,他骑摩托车来到龙泉绕城高速路桥下,不慎跌入路旁水沟。被送到龙泉一医院后,护士给他换上病员服并送他去清创、缝合伤口。但李拒绝治疗,跌跌撞撞地走到窗口,要医生、护士离开病房。见李过于激动,医务人员通知他的亲属后又通知保卫人员协助。李先生见到三名保卫人员更加激动,扬言要跳楼,保卫人员随即离开病房并拨打了报警电话。此后保卫人员再次进入病房,李突然拉开窗户跳下楼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5年10月20日,李先生家属将龙泉一医院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等共4万元。家属认为,医院强行脱去李先生裤子,极大刺激了他。此后李拒绝治疗。医院不顾李的感受,强行冲入病房,导致李跳楼自杀。医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龙泉一医院则辩称,医院只对精神病人有监护义务,不监护醉酒病人。而且李刚进医院时,神志清醒,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行为负责,医院没有责任。
法院认为,医院对李先生的治疗并无不当。李先生当时的言行表明他处于非正常状态,医院对他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是为了他的人身安全,可以理解。而李跳楼自杀,事发突然,常人无法预见,医院没责任。
近日,法院一审宣判,驳回李先生家属全部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