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1月14日讯福山一企业因欠缴养老保险金,导致企业职工无法报销医疗费,被职工告到福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做出裁决,由单位支付职工的医疗费。
林某是烟台奥立电器有限公司的职工。2001年至2002年期间,林某因患脑垂体瘤,先后到解放军107医院、毓璜顶医院治疗,分别花费医疗费3954元和19876.07元,按规定应报销20453.26元,因单位欠缴养老保险金,致使医疗费至今无法报销。 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林某于2005年6月20日到福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福山区仲裁委认为,林某系奥立电器公司的职工,企业应依法为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因企业拖欠社会保险金,造成医疗保险部门不支付林某医疗费,林某垫付的20453.26元医疗费应由企业按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裁决书下达后,奥立电器公司不予支付,2005年8月11日林某又到福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庭立案执行,但至今企业仍未支付林某的医疗费。(孙致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