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首起侵犯国企商业秘密案宣判
1月13日,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对宜宾首起侵犯国企商业秘密案作出一审判决:因侵犯宜宾丝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丝丽雅”)商业秘密,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罗金友、杨建伟二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2年,并各处罚金1.5万元。 三人所获赃款48.5万元,全部追缴国库。
偷卖公司两项技术
2002年2月,被告人张斌、罗金友共谋出卖“丝丽雅”的技术资料。当罗向张提供了所掌握的该公司的双根丝(也称双锭法)技术资料后,张又找到时任公司雅菲特(也称扁平丝)保密员杨建伟,要杨提供雅菲特技术资料,杨便将其保管的技术资料提供给张。随后,张斌、罗金友前往辽宁丹东市,与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化公司)联系,拟出售这两项技术。经多次协商,双方约定以120万元成交。
2002年4月19日,丹化公司派季明、赵秀斌、崔大为、贾向勇到四川进行交易。第二天,张斌在成都向季明等四人提供了雅菲特和双根丝的技术资料,赵秀斌支付30万元给张斌。第三天,季明等四人到达宜宾,张斌、罗金友、杨建伟三人就该两项技术向季明等人作了技术要点介绍后,当天,赵支付罗20万元。当晚,罗、杨分别带季等人查看了“丝丽雅”公司的双根丝和雅菲特生产线。季明等人到自贡后,应其要求,张、罗又前往自贡,由罗解答了对方提出的双根丝技术问题。事后,赵支付给张斌44万元,张给了季明5万元回扣。回宜宾后,张分给罗金友20万元,杨建伟11万元。
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经四川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张斌等人侵犯的雅菲特商业秘密点的价格为156万元;张斌等人侵犯的双根丝商业秘密点的价格为114万元。案发后,罗金友在宜宾丝丽雅集团公司纪委对其进行询问时,交代了出卖公司商业机密的犯罪事实,并退清赃款40万元;杨建伟也退还赃款2.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斌、罗金友、杨建伟三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侯昌忠陶刚记者杨元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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