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子华委员:———
本报讯 “现在小区内收取的小车每月150元停车费,到底是场地占用费?还是车辆管理费?或者是两者都包含?这个问题的模糊引发了不少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纠纷。”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刘子华委员建议政府对地上车位指导价构成进行明确,业主作为公共区域的所有者能够得到收益,物业公司尽到保管责任也能得到合理报酬。
刘子华委员介绍,相关法律规定小区的公共区域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业主有权得到公共区域的收入。但北京只有不到15%的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在这种情况下,多数小区的停车费收入都被物业公司作为经营性收入拿走了,业主作为所有者的权利无从体现。
刘子华委员建议说,如果政府能对地上车位指导价构成进行明确,把150元停车费里的场地占用费和车辆管理费划分清楚,那么,物业公司与业主因为车辆管理费的存在,形成了保管合同,妥善保管业主的车辆就成了物业公司必须履行的责任。而停车费里余下的部分就成为全体业主的收益,业主的权利也得到了体现。至于这笔钱如何处置,可以由业主大会来决定,比如用在住房公共维修,或者对无车业主因公共区域被占用进行补偿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