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吕崇阳)物业公司保洁员在工作时不慎将在医院陪护患者的家属双脚烫伤,在家属千方百计要求之下,保洁员只以个人名义写了一份文字证明,而没有物业公司的印章及字样,公司负责人认为,出了意外应该由肇事者承担。
前天6时40分左右,正在大连市儿童医院陪护儿子的赵女士在医院洗漱间洗脸,此时负责该医院保洁的大连朱江保洁物业公司的保洁员把一个水桶放在一旁的开水箱接开水,自己去倒垃圾,不久装满开水的水桶突然倾覆,一桶开水洒在了赵女士的双脚上。保洁员赶紧陪赵女士去了大化医院进行处置,车费加医药费一共一百多元。
随后,赵女士的家人要求保洁员及其所在公司出具一份文字证明,以保证医药费及后续治疗的费用有人负责。物业公司负责人拿来复印好的文字证明交给赵女士家属,但只是保洁员以个人名义写的经过,并承认自己负有主要责任,而且只有保洁员本人、保洁公司现场负责人以及医院负责人的签名,而没有物业公司的印章。
赵女士的家人认为,保洁员是在工作时造成赵女士受伤的,应该由物业公司承担责任,一旦保洁员日后离开公司或者无力担负费用,而字据上又没有体现物业公司的责任,该向谁说理呢?
物业公司驻该医院的负责人表示,公司在给员工开会时,已经反复强调员工工作时应注意安全,一旦发生意外,应全部由员工个人负责,“我们这是私人买卖,如果每个员工都犯这样的错误,我们的公司就开不下去了。”这位负责人说。这时保洁员忍不住哭了起来。最后,在院方的积极协调下,争议暂时平息了下来。
辽宁韬论律师事务所马志鹏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所以此事,物业公司应当直接对赵女士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