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井长水 张惠君金研原本是父亲宋甲(化名)的房改房,后以买卖的名义将该房过户给女儿宋丙(化名),一家人一直共同居住。可在2005年8月宋丙的父母离婚后,宋丙却以产权证系自己的名字为由,不让父亲宋甲等居住。 今年1月12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原告宋甲对所争议的房屋依法享有居住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所争议的房子,原是宋甲的房改房,该房的房款由被告的父母共同交纳,当时房产证上写的还是宋甲的名字。2002年3月宋甲以买卖的名义将该房过户给被告,被告实际未给原告宋甲付款。2005年8月被告的父母离婚,因房产证上写的是被告的名字,该房未予分割,一直由原、被告共同居住。
法院认为,原、被告所争议的房屋,虽然在被告名下,但非被告出钱购买,而是被告父母出钱购买原告宋甲的房改房,故原告依法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但原告要求其享有对房屋的共有权,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