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当周某看见两名男子醉酒横倒街头时,他不禁上前伸手相助;但善恶又在那一念之差,据周某说,当他看见醉汉将随身的背包“递给”他时,他动了贪念,接下了包。那么这是“给予”还是“盗窃”,昨天,卢湾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庭上,被告人周某说,去年9月17日凌晨,他骑着自行车,途经南塘浜路近打浦路处时,看见有一胖一瘦两人,东倒西歪地躺在路边,另外还有一人,在敲他们的背,看上去想把他们唤醒。可叫了半天,还无济于事。听那男子说,他们好久不见,当晚开怀畅饮。他们下了出租车后,那两人就不省人事了。“我把其中一人驮上了我的自行车,另一人则由那男子扶着,一起往前走。可没坚持多久,实在走不动了。我问醉汉家住哪里,他咕哝说是鲁班路606号。我先到了鲁班路606号,向保安说明了情况,并请他帮忙和醉汉的家人联系,可保安没有答应。我又返回原地,而事先那名男子离开了。醉酒两人一人横躺在地上,一人闭眼对墙站立。那躺倒在地的醉汉把包递给了我。当时,我起了贪心,拿着包离开了。”
公诉人称,次日凌晨,周某携带赃物,途经丽园路丽园公园附近时,因形迹可疑,被值勤的巡逻民警人赃俱获。据值勤民警回忆,当时他们发现周某裤袋里有一部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物,而背包里则有一部笔记本电脑。问其物品来源,周某不知所云。
公诉人还提到,他曾找到鲁班路606号,可那里是栋商务楼。另外,公诉人称周某从另一醉汉裤袋里窃得手机,但周某坚持认为“当时为醉汉找住所,有人拿出了两、三部手机,他并非‘窃得’”。公诉人还宣读了醉酒人醒酒后的陈述,表明醉汉“当时的确醉得厉害,可没有将自己的背包交给周某。”
到底是当事人“自行递给”,还是被告人“自己窃得”,法庭最后宣布,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判决。
作者:□焦晓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