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自2002年起被提起诉讼至今,经过一审、终审判决,三年多的时间过去了,案件中的受害人胥益明至今仍然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究竟是什么原因让这起看似普通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变得如此漫长呢?
这是四年前的胥益明,端庄、英俊;而这一张照片,是今天的胥益明,已经面目全非。
四年前的一个夜晚,一次普通的晚宴彻底改变了这位年轻人的命运。
2001年6月16日,曾经是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总经理胥益明,与几位朋友在西充儒商水吧包间内吃晚饭,饭后茶余之间,谁也没有预料到灾难正在向他们逼近。室内的天然气正在泄漏,充斥了整个房间。因为是无色无味,谁都没有察觉这个时候危险已经包围了他们。就在这时,走进一个熟人,拿出打火机正要点烟, “砰”的一声巨响,可怕的一幕发生了。
同期:受害人:胥益明
爆炸的情形相当恐怖,人那个时候,头发,皮,衣服全部都往下掉,打一个比方,像洗澡淋浴上面的水龙头,在淋水的时候,皮肤就像水一样直接往下脱,大概前后可能有8、9秒钟。
强烈的求生欲望让胥益明忍住剧痛奔向医院,刚到医院就昏迷过去。
同期:胥益明的妻子 邱育琳
我和我娃儿到医院的时候,看到他的时候全身是非常白的,衣服裤子都没有,就是说一根皮带在腰杆上,皮肤全部就是说那种条条,吊得很长。
经过抢救,胥益明的生命保住了,然而85%的烫伤让他体无完肤,鉴定结果为一级伤残。苏醒之后的胥益明才知道,当晚在他吃饭的房间里发生了天然气爆炸,结果是一死四伤,自己的伤势最为严重。
同期:受害人:胥益明
我的手十个指头全部卷曲,一个也扳不起,而且断裂了四根,你看这个手臂全部是烧坏完的,可以说是体无完肤。
四年前,胥益明经营的企业曾经是南充市的纳税大户,而他本人也被评为南充市10佳青年企业家。贤惠的妻子,漂亮的女儿,从事业到家庭胥益明认为那是他最红火的时期。然而这场灾难, 不仅使他完全丧失了生活能力,企业随之负债累累宣布破产。
2002年4月,胥益明将儒商水吧经营者范树明与天然气经营者西充天然气公司、天然气生产者川中油气矿三家被告一同告上法院。但一年半过去,结果却让他大失所望。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水吧经营者范树明一次性赔偿胥益明63万8千元;同时法院认为,天然气的质量合格,因此驳回胥益明其他诉讼要求。这意味着天然气经营者和天然气生产者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就在一审判决生效后不久,水吧经营者范树明失踪了,63万元的赔偿成了泡影。胥益明把唯一的希望寄托在天然气经营者和天然气生产者身上,他认为,天然气泄漏时没有任何气味是造成灾难发生的原因之一,西充天然气公司和川中油气矿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胥益明于是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同期:受害人:胥益明
我对这个案子当然一直我是不服,一直不服,这当中主要造成我这个伤害,关键就是天然气发生爆炸燃烧才造成我伤害,我要慢慢去寻找我的理由,寻找我的公正,寻找我的公道。
同期:四川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律 李声雯
我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他应当加臭,性质上是有一个规定,然后对加臭的量上也有一个问题,那么天然气公司,或者是提供气矿的,媒体矿,他没有对他销售这个民用天然气进行加臭,我觉得他就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他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我国从91年起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城镇燃气必须要做加臭处理。1993年《国家标准城镇天然气设计规范》中明确规定,“城镇燃气应当具有可以察觉的臭味,无臭味和臭味不足的燃气应当加臭。”
同期:四川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李平
产品不能够存在有危及人生和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所以之所以要加臭,就是要使得这种危险要限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由于没有加臭,所以就存在有这个缺陷,那么存在有这个缺陷,后来又发生了这个后果,所以这个生产者,民用天然起生产者,他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的话,就应当承担产品责任。
2005年8月19日,四川省检察院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同期:四川省检察院 处长 李顺江
原审和终审的判决认为是一般的侵权,所以适用的是过错原则,但是就燃气公司和气矿,就他们来说应该是特殊的侵权,就这个责任来说,除了经营者他应该承担一般的侵权责任以外,作为提供这个燃气的燃气公司,和生产燃气的气矿,依法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4年半的时间过去了,胥益明由于经济窘迫,伤势得不到及时治疗,身体状况越来越差,但是他仍在坚持,他希望最终能得到一个公正的判决。据我们了解,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已指令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记者:崔一 韩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