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北京两会对北京的发展方向,形成了一个更简练的新定位: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首善与北京的首都定位有关,它意味着一种开放的胸襟,一种包容性。
和谐则包括政府与民众的和谐、民众之间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 建设和谐社会首善之区,除了需要政府自上而下的努力,也需要民众自下而上的努力。通过公平的法治框架下的自我治理,从形成一个个和谐宜居的社区开始,建成一座和谐宜居的城市。
自我治理当然是从社区开始。传统的城市人口大多按照单位或者街道居住,随着城市大规模改造,传统的城市管理体系已经不足以覆盖很多人口,新兴的住宅小区成为社会的微观基础。对于小区这种新的居住形态,传统的自上而下的管理体制难以奏效。
目前,小区自我治理方面的障碍似乎不少,物业管理方面的问题相当突出、普遍甚至尖锐。根源在于,法律对业主的权利缺乏清晰界定,这就决定了在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存在着某种不对称关系,导致业主的自我治理权利得不到保障。业主如果觉得自己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社区也就不可能具有和谐的气氛。而如果没有和谐社区,又何来和谐城市?
民众自我治理的第二个层面是在一些社会领域中的自我治理。任何时代都会存在某些社会问题,都有贫困孤寡需要帮助,低收入者的孩子需要资助。但同样是因为社会格局的变化,这些社会问题由社会自己来解决,可能效果最好。政府可以创造更为宽松的条件,鼓励民间成立慈善组织,参与社会自我救助。比如,政府正在兴办济困医院、平价医院。其实,政府也可以采取某些措施,鼓励某些慈善组织与离退休医护人员合作,创办慈善性医院,为低收入群体提供基础医疗服务。
自我治理的第三个层面是民众参与政府的决策。
一个法规、政策能否有助于社会的和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决策过程是否综合平衡了城市每个群体的诉求。因此,推进民众自我治理,需要完善各级人大代表的民主选举制度及代表与民众的沟通,也需要完善各种听证制度。
要推进这三个层面的自我治理,政府就应该知道哪些事情必须做,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可以委托社会去做,哪些事情干脆不做。自我治理离不开政府,政府可以为民众进行自愿合作提供公正的的法律框架。在此基础上,政府还可进一步发挥其平衡社会各个群体的作用,也就是说,对于不同的个人、群体,有危者必扶之,有颠者必安之,有困者必帮之。让每个人、每个群体各安其分,各得其所。
这就要求城市各级政府制定法规时应当以人为本,在执法过程也尊重民众的自治意愿。比如,在有些小区,业主缺乏制约物业公司的手段,采用拒绝缴纳物业费的形式,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单纯利用法律手段,强制业主缴纳物业费,表面上看也许比较公平,但实际上却在一定程度上使业主失去了和物业有效博奕的一条路径。其实,相对于物业公司,业主本身处于弱势地位,政府应当更多地支持业主,这样才能够实现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平衡,而这是社区和谐的基础。
政府在执法的过程中,也需要对民众有善意的同情。比如,有些下岗人员或外来人口,在胡同的犄角旮旯摆个摊点,赚取一点生活费用。
他们用自己的辛苦养活自己,其实减轻了政府的负担。因而,即使他们似乎违反了某些规章,只要没有给公共秩序造成显著的损害,执法人员就没有必要过于严厉。其实,对于这类事务,有时可以由社区居民自行治理。
建设和谐社会首善之区,需要依靠市民的自我治理,但推进和完善市民自我治理,又离不开政府的引导和服务。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首先得实现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和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