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日,“厦大商业街”开发商被告抢注厦门大学校名一案一审有了答案。
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厦大商业街”侵犯了厦大名称权,被告不但要在“厦大商业街”名称及宣传中停止使用“厦大”文字,还应向厦大赔礼道歉,并赔偿2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法人名称权应受法律保护,厦门大学作为名牌高校,是本身具有较高价值的无形资产。“厦大”作为厦门大学简称,同样也应纳入名称权保护范围。被告未经厦门大学同意,擅自使用“厦大”二字,极易让人引起对厦门大学的联想,混淆消费者视线,构成对厦门大学名称权的侵犯。
截至记者截稿时,双方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