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关注“只见出庭不见官”———
本报讯 “《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类‘民告官’的案件增多了,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还比较少。”日前,安建军委员拿着一份《关于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建议》说,有些行政机关怕当被告、怕出庭、怕应诉。
他以广州为例,自1990年《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广州“民告官”的案件逐年上升,但直到2004年前,一直没有行政首长出庭。
安建军委员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少的现象,说明他们自身对依法行政准备还不充分,“官本位”的思想意识还在起作用。
“有人认为上法庭应诉是法律部门和律师的事,是工作之外的小事,堂堂一个行政领导怎么能和老百姓对簿公堂。还有人认为出庭是让行政机关献丑,怕丢面子。也有人因为自身缺少法律知识,怕出洋相,根本就不愿意上法庭应诉。于是很多行政机关负责人以工作忙为理由,不上庭应诉。”安建军委员逐条概括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少的原因。
安建军委员指出,有的行政诉讼很可能是百姓不理解或误解造成的,这些都可以到法庭上说清楚讲明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也是在上一堂生动的法律课,为今后的工作总结经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并不丢面子,影响政绩,相反,这正好能体现出行政机关负责人法律意识强,老百姓也能真正感受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他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对于行政机关转变工作观念意义重大。温州、成都、深圳等一些地方,已经出台了相关规定。
据了解,深圳的经验是,市政府所属各部门、各区政府法定代表人,在特别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应当出庭。一般性行政应诉案件,行政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每年出庭参加诉讼的案件数量不得少于2件,总数仅为1件的必须出庭。争议金额巨大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诉讼案件,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应出庭。安建军委员希望北京也应该尽快研究出台相关规定。
对此,安建军委员建议,应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执行情况纳入年度行政执法考核体系,并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行政诉讼中“不应诉、不举证、不出庭、不执行”的“四不”行政机关,予以批评曝光。
在重大行政诉讼案件、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和涉及行政赔偿金额较大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如果行政机关首长确实不能出庭应诉时,分管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此外,安建军委员还提出,行政诉讼案件较多或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行政机关,应有计划地组织本机关工作人员或行政执法人员旁听行政审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