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年关逼近,消费高峰又到。当您急切地在商场购置年货,却遭遇商家霸王条款;拜年之际亲朋好友热心请您吃饭,您却不幸食物中毒……本报特地提醒市民——年关消费,千万别忘了维权!
昨日,市高院研究室主任崔子廷针对广大市民节日期间的衣食住行,就如何避免年关消费陷阱,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等问题,结合相关案例为读者作出提醒。
客人中毒主人赔
好心请朋友吃饭,却因饭菜质量问题,害得朋友食物中毒住进医院。这种情况下,请客的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呢?崔子廷说,从法律上讲,主要的赔偿人应是餐厅,但餐厅不能承担赔偿责任时,请客的人也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这和“善意搭乘”相类似:出于好心让朋友搭顺风车,谁知半途出车祸,这时,根据“公平负担”原则,开车人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解释权”不能乱解释
崔子廷说,知情权是消法规定的消费者的一项权利,在很多情况下,消费者的知情权仍屡屡受到侵害,最常见的要属关于对“解释权”的“解释”。
在一些大型活动中,商家往往在诸多条款后补充一点:该活动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这样的说法虽然并不违法,但有的商家把这句话印在不显眼的位置,当消费者对活动产生误解后,商家就把它搬出来当挡箭牌,所有的解释只对自己有利。
“这块挡箭牌不是万能的。”崔子廷说,一旦诉诸法律,法官可对一些显失公平、确实令人误解的内容进行综合判断。如果商家存在欺诈,就可能输官司。
住宿被盗可索赔
目前消费领域仍存在为数不少的霸王条款,审判实践中,这些霸王条款会受到否认性评价。如:一些酒店规定,贵重物品要集中保管,否则丢失之后酒店概不负责。崔子廷说,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贵重物品集中保管的作法已不能适应当今社会环境。比如手机等贵重物品,一旦集中保管就会失去其使用功能。
目前,已判决的案例对这个霸王条款有所触动。此前有个案例:一导演来渝拍戏,入住渝中区某酒店。次日醒来,发现手机、相机不翼而飞,于是找酒店索赔。酒店称,顾客的贵重物品没有交给酒店集中保管,所以他们不必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为此闹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酒店赔偿顾客一半损失。
另外,酒店关于损坏物品赔偿的相关规定,也存在霸王条款。如酒店的台灯、酒杯等物品,其规定的赔偿价格远远高于一般的价格。崔子廷提醒消费者:入住酒店首先要看清楚物品清单。如果损坏了物品,酒店要求高价赔偿,消费者可以拒绝。因为法律规定的赔偿有两种,一是等价赔偿,二是恢复原状。消费者有权选择赔偿方式。
代客泊车要担责
崔子廷说,在停车场停车,最好是签订一个简单的合同,明确保管程度。如果签订了保管合同,一旦汽车被盗或被损坏,顾客可以要求全价赔偿;如果没签合同,就要视具体情况来确定赔偿责任。
一些酒店或停车场有代客泊车业务,这时酒店或停车场承担的责任更大。因为他们应该知道什么地方比较安全,一旦发生汽车被盗被砸,他们将承担更大的赔偿责任。
美容协议要详细
在春节这样的长假里,一些爱美人士会选择去美容。但是,美容消费者一定要有承受失败的心理准备。因为整容后的实际效果与医学水平的发展或消费者自身的条件密切相关。
目前,美容消费方面的官司日渐增加。诉讼中,美容效果除了技术层面上的,更多是人的主观评价。崔子廷说,曾有一女子自认整容失败状告美容院,双方在法庭上为整过容后是美还是丑进行了激烈争辩。他说,法官在具体审判中,首先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看协议内容描述的目的是否达到。其次,在评判美或丑时,法官将结合医学技术和一般客观标准来综合评判。
崔子廷说,美容消费往往伴随风险。他提醒消费者,一定要事先订立协议,详细约定美容的方方面面,尽可能规避风险。
旅游欺诈输官司
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崔子廷说,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将根据具体情况分配举证责任。
出游中,旅行社违反合同,而游客又确实无法掌握证据,一旦诉诸法律,法官可以根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要求由旅行社举示相关证据。
比如一旅行社组织游客看红叶,结果游客辛苦赶到当地,却连一片红叶也没看见。崔子廷说,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旅游目的无法实现,旅行社可以免责;而旅行社如果存在欺诈行为,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新闻律师团 解答消费难题
1月20日上午,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法学副教授、市律协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副主任陈艇律师,前来晚报接待室接受读者的电话咨询。陈艇律师就相关问题,为数十热心读者支招——
就医遭遇武疯子
-读者投诉:李先生称,1月11日下午1点多,他到渝中区一大医院看急诊。如厕时,被该医院收治的精神病患者打伤。最后,精神病患者家属支付了他600元医药费,另外赔偿了300元。他认为,自己到医院看病,病没治好,反而被打伤,医院应该承担部分责任。但他找医院索赔,医院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不愿赔偿。
律师支招:病人就诊时被医院收治的精神病患者打伤,医院在管理中存在疏漏,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精神病患者的家属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李先生可以分别向他们两方索赔。
收水费搭顺风车
-读者投诉:渝中区一小区业主反映,该小区在收水费时,每个月每户多收一元钱。为此,业主和物管发生纠纷。
律师支招:业主可以要求物管出示收费依据,如果这不是物价部门已核准的收费,业主可以拒绝缴纳。
销售“水货”赔双倍
-读者投诉:1月2日,周小姐花2900元在石桥铺赛博数码城1楼某商铺买了台佳能A610数码相机。回家上网查询时,她发现外包装没有贴大陆专卖标志,可能是“水货”(即走私品)。周小姐拿着相机到佳能重庆分公司求证,结果印证了她的猜想。
律师支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加倍赔偿消费者。如果起诉,官司并不难打,只要消费者证明相机是该商家卖出就行。至于是行货还是水货,证明责任在商家。
记者 易守华 李定兵 文
来源: 华龙网 2006-01-23 10: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