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丈夫自认识新欢后,长期与之同居,并因重婚曾被判处6个月拘役。日前,市三中院判决两人离婚,丈夫赔偿妻子4万元。
据审理查明,1992年3月20日,家住涪陵的朱丽与吴良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不错。 几年前,吴良因偶然机会认识王娟,两人很快如胶似漆,长期在外以夫妻名义同居。朱丽不愿看到经营多年的婚姻毁于一旦,多次苦口婆心地劝说丈夫,希望他能回心转意。吴良不但不予以理会,还多次提出离婚。吴良因与王娟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还受到拘役6个月的处罚。尽管如此,他仍坚决要求与朱丽离婚,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去年1月28日,朱丽将吴良告到涪陵区法院,诉称因吴良婚后长期与别的女人同居,使其身心受到双重伤害,请求判决离婚,并要求吴良赔偿8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同时,朱丽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吴良与王娟的重婚罪。
案件审理中法院查明,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一套价值约5万元的房屋。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共有的房屋归朱丽所有。同时,由吴良赔偿朱丽精神抚慰金6万元。
宣判后,吴良不服,以原判决确定的精神抚慰金畸重,将夫妻共有的1套房屋判归朱丽所有于法无据,而且显失公平等为由,上诉到市三中院。
市三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决将房屋分割给无过错的朱丽并无不当,但未享有房屋的一方应适当补偿另一方,为此判由朱丽补偿给吴良1万元,同时依法判决吴良赔偿朱丽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因涉及隐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律师说法
应照顾无过错方
合纵律师事务所肖勇律师说,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平均分配。如因其中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的,在财产分配上,则应适当照顾无过错一方。
但这并不表示,有过错一方完全丧失其民事权利。所以,在本案中将房屋判决给女方时,要求其就此适当补偿男方,也是合法的。
同时,如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金额,则应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酌情确定。记者 易守华 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