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有奖评新闻
自今年1月起,国内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一律要按规定缴税。这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的通知,以此进一步加强对教育劳务营业税的征收管理。(1月25日《京华时报》)
本友(市民):看着这样的“税收”,我突发奇想:能不能给“抢劫”立个税,以此加强对“抢劫收入”的税收管理?仔细对比一下教育上的“择校费”和社会上的“抢劫”行为,就会发现两者真有很多相同点。按照我国的法律,抢劫属于非法,所以不能交税,而是没收所得与严惩。那么,择校费也是非法,怎么就成了税收征收的对象,而不是没收所得并严惩?
吕霜(公务员):我担心,这项税收政策在贯彻实施之后,学校会不会借此机会将此类收费更加“合理合法化”,从而“理直气壮”地提高这类收费的标准,造成税负转嫁,形成对平民百姓家长的更重负担呢?这是不得不令人担忧的!要真正解决教育乱收费的问题,消除人民群众对中学教育的不满情绪,还须从中学教育体制改革本身着力,推广安徽铜陵经验,从根本上解决教育资源配置不公和政府对教育投入不足等问题。
张红蕊(教师):与其说是向收取“择校费”的学校依法征税,还不如说是我们的主管部门已经对学校乱收费行为表示了妥协———“分赃”。这样,学校也收了钱,国家也收了税,主管部门也有了交代,看起来似乎着实实现了某种“三赢”的局势。但是,我们天天高呼的义务教育是什么?我们天天标榜的“分数面前人人平等”的分量又有几分?教育的主体投资者到底是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