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时报讯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干个体仍可享受免交3年工商管理费的优惠政策。昨日,记者从市工商局了解到,从即日起,工商部门将恢复对下岗、失业人员干个体的优惠政策,该政策将延续至2008年。
据了解,从2002年起我市开始执行下岗失业人员免交3年管理费的优惠政策,根据规定凡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从事经营,除国家限制的建筑、娱乐、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只需要凭劳动部门核发的“下岗证”、“失业证”、“低保证”,便可向当地工商部门进行申请享受优惠政策,但该优惠政策时限只到2005年12月31日结束。
据工商部门介绍,为了帮助下岗职工再就业,从即日起,工商部门将恢复该政策,延续到2008年。为了避免一些不法分子专打“下岗证”的主意,工商部门将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就业交换协作制度,凡经过核准后的失业证、下岗证都将进行标注,杜绝一证多用。(记者 龚予)
来源: 重庆时报 2006-02-06 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