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秋实)昨天,市工商局出台新《公司法》实施细则,今后企业的名称如果遭遇“傍名牌”,将受到全行业保护,在本行业和其他行业一律不许仿冒使用,这是本市在全国率先推出的保护制度。除这条新规之外,北京企业的登记注册程序中还出现了三大变化。
法规规定,本市将制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全行业保护制度,如果一家企业或个体户的名称在本行业或其他行业多次受到仿冒和侵害,在定案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名称,将受到全行业保护,在本行业和其他行业一律不许仿冒使用,未注册的商标也受到保护。这一制度目前正在调研和制定中。
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处处长贺庆财告诉记者,从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本市已经诞生了270个一人公司。企业法人不再必须由董事长担任,也可以由总经理或执行董事担任。在企业的审批、核定经营范围、验资等方面都较原来有所变化。
■法规解读
■变化一
后置审批改为前置审批
【过去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在办理营业执照之前应该先进行审批的项目为前置项目。新《公司法》颁布之前,本市的一部分审批项目由前置调整为后置。目前,针对不同行业共有130多项前置审批项目。
【新规内容】今后,原来的后置审批项目一律改为前置审批。
■变化二
经营范围改为具体分类
【过去规定】本市原来对企业经营范围的表述一律为:“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新规内容】新《公司法》颁布后,工商部门将根据企业章程和个体工商户的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具体核定其经营范围。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范围继续适用《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和《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不具体核定经营范围。
■变化三
中介出假验资报告要赔偿
【过去规定】现行公司法仅规定了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行政责任。
【新规内容】新《公司法》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