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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图形 吕文韬 制本报讯(记者 胡晓)书商给学校图书馆的购书回扣,没进入馆里设的“小金库”,竟悉数被图书馆副馆长收入自己囊中。昨日,重庆科技学院图书馆副馆长骆某涉嫌贪污一案,在渝中区法院开庭。骆的律师则认为,罪名应定为受贿罪而非贪污。
骆某原是重庆科技学院的图书馆副馆长,平时馆里购书等大小事宜都由他主持。
1999年至2004年期间,馆里多次向重庆及北京等地书商购买书籍数次。按照“行规”,每次成交,书商都会给图书馆一些回扣。但几年下来,馆里的人发现,图书馆为此自设的“小金库”金额始终不见涨,那些购书回扣到底到哪里去了?
馆里经调查发现,书商给的购书回扣全被副馆长骆某自己“笑纳”了。与骆某谈话后,他承认私吞回扣的事,并退出其中两万元。在公安机关介入后,骆又退出了其余的3万余元回扣款。
律师辩称罪名应定为受贿
公诉机关指控,骆于1999年至2004年期间,利用为馆里购书之便,占有书商给图书馆的回扣,共侵吞公款5.4万余元。其中,骆自己收取1万余元,书商通过骆的妻子周某支付3万余元,还有一部分是骆与其同事陈某共同收取,后来陈分得3000余元。法庭上,公诉人出示了供书商及图书馆同事等提供的大量证词和证物,提出骆的行为应按贪污罪论处。
昨日庭审过程中,骆某表现得相当老实,带着眼镜,一副读书人的样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也未作过多的辩解,声音轻得让人几乎听不到。他只絮叨地说一些当时的细节,并希望法庭看在他认罪退赃态度较好的份上给予轻判。
骆的律师代为辩称,骆某收取回扣的事实毋庸置疑,但他的行为是借主持图书馆购书工作的职务之便,向书商收取金钱好处,罪名应定为受贿罪。
对此,公诉人指出,学校图书馆方面的证言证明,书商的回扣是给馆里的公款,而非给骆某个人,骆应算贪污公款罪。
昨日,法庭宣布,待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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