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西安2月10日电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近日对备受当地群众关注的“霉变救灾粮”案进行了一审判决。一审对将霉变大米向救灾部门出售造成受灾群众食用后恶心、呕吐、腹泻的个体户王富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0月初,陕西省安康市城区遭遇继1983年之后最大的洪水袭击,城区东坝、西关等地大量房屋被淹,两万余群众受灾。为解决灾民吃饭问题,10月4日,安康市汉滨区救灾指挥部向城区粮油销售个体户王富郡调购大米1900袋。王富郡在明知大米已过保质期的情况下,仍将其中200袋已霉变的大米销售给救灾部门,致使部分受灾群众在食用这种大米后出现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此后,在相关部门干预下,王富郡对后期收回的霉变大米进行了调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