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其有重大立功表现 被告表示上诉
本报讯(记者李欣悦)昨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农发行原副行长于大路受贿、挪用公款、行贿三项罪名成立,一审判处其无期徒刑。于大路表示将上诉。
涉案金额共计1200余万元
检方共指控于大路犯有三项罪名,涉及七起犯罪事实。其中五起为受贿,均发生在于大路担任农发行财务会计部主任期间。检方指控其收受深圳亚捷公司黄俊杰等五供货商好处费831万元;一起为挪用公款,检方指控于利用掌管“小金库”的机会,挪用410万元;还有一起为行贿,检方指控于为了升迁,向时任农发行副行长的胡楚寿行贿30万元。
检方同时称,于大路在侦查中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有重大立功表现。
否认向胡楚寿行贿
庭审中,于大路惟一提出异议的是行贿的30万元,对于受贿和挪用公款的指控都没有过多的解释,承认“他们为了感谢我,送了钱,我就收下了。”
对于给胡楚寿的30万元,于大路说“确确实实不是为了升迁。”他说当时是深圳一供货商给了30万好处费,对方提到这笔钱有他们“老板”一份,他不得不给胡楚寿,而且自己和胡从上世纪80年代就认识,知道胡的孩子身体不好,干脆就将这笔钱全都给了胡。
法院对其减轻、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定了检方的指控,认为其所犯受贿罪情节特别严重,且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予从重处罚。但鉴于于大路因涉嫌犯受贿罪被羁押后,能够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不掌握的挪用公款的事实,对其所犯挪用公款罪应以自首论。其还能够主动坦白部分受贿事实,并揭发他人重大犯罪线索,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且认罪、悔罪,故对其所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予以减轻处罚;对其所犯行贿罪予以从轻处罚。
于大路表示将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