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本报记者黄旭阳
昨日召开的全市促进城乡充分就业会议,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就业的政策。在此,本报记者就相关政策中的若干亮点,为读者作一解读。
关键词1 经营场所
亮点:新办商贸市场,20%以上摊位优惠租售给失业人员
解读:各区市县和有关部门在城市规划建设和整顿市容时,要安排好下岗失业人员的经营场地。 新办的商贸市场应安排不低于20%的摊位,优惠租售给下岗失业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为下岗失业人员安排相对集中的经营场所。2006年企业新裁减人员主要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未能再就业的享受失业保险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关键词2 帮助创业
亮点:小额贷款加全额贴息帮助你创业
解读:据悉,2008年前我市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总规模每年将保持在2000万元以上,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可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可减半收费,其期限不超过3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在5万元以下,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扩大贷款规模。上述两类贷款可享受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关键词3 吸纳就业
亮点:招用失业人员企业可减免收费
解读: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合同并交纳社保的,给予社保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部分由本人负担。
社区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签订1年合同,可免收行政收费,经营性收费减半。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签订1年合同,可享受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
各用人单位招用非城镇成都市户籍从业人员,按规定足额缴纳综合社会保险费后,按缴费基数的4.5%给予用人单位补贴,时间截至2008年12月。
关键词4 社保补贴
亮点:对再就业人员给予社保补贴
解读: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保险的,给予社保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标准按缴费的70%计算。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其他人员和持《失业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保的,给予40%的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关键词5 岗位补贴
亮点:安置就业困难的用人单位可获岗位补贴
解读:安置就业困难的用人单位,对招用工人签订3年劳动合同的,3年内将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2000元的岗位补贴。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到2006年底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正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再就业确有困难且参加了社保的大龄特困人员,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缴社保费至法定退休年龄。
关键词6 限制裁员
亮点:拖欠职工工资不得裁减人员
解读: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要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适当缩短工时、进行岗位轮换等措施稳定就业。企业规模性裁员,裁员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一次性裁员50人以上、300人以下须提前30日向所在区市县政府报告;一次性裁员超过300人的,须提前30日向市政府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的债务的,不得裁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