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接受‘电子警察’需要一个认识的过程,有的司机在同一个位置多次违章,却不知道在哪儿出错,这就需要交警告知。”湖北省交警总队长王洪宪前天正式宣布,该省交管部门将在“电子眼”前方50米到100米处设置提示标志,使“暗中执法”透明化。
记得就在一个多月前,针对社会上关于“暗中执法”的讨论,公安部法制局有关负责人曾发表谈话,认为被媒体称为“暗中执法”的交通监控,是在公安机关交通违章处理程序中规定的一种处理交通违章的方式,是公安机关的执法程序所允许的。或许是为了避免引起误会,在宣布为司机设置“电子眼”提示标志时,湖北省交警总队长王洪宪特别解释说,“暗中执法”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执法,良好的交通文明与其有密切的关系,但司机有被告知权,所以,湖北交管部门才“弃暗择明”。
也就是说,湖北交警总队放弃“暗中执法”,与公安部法制局对“暗中执法”的认可并不冲突,该省这一做法进一步开阔了人们的思路,并使前段时间关于“暗中执法”的讨论变得更有意义了。
其实,媒体所称的“暗中执法”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被公安部法制局认可的交通监控手段,主要是通过“电子眼”和电子测速仪等设备记录司机的违章行为,另一种则是一些交警的人为措施,比如“躲在暗处伺机抓拍”———去年3月新疆乌鲁木齐市交警支队出台规定,交警在依法执法的前提下要遵循“不准躲在暗处执法”等“四不准”规则,就是对这种人为性的“暗中执法”的明令禁止。相较之下,第二种“暗中执法”行为更容易引起司机的反感,也招致了更多的批评意见,而第一种“暗中执法”尽管并未违反公安机关交通违章处理程序的规定,但如果屡屡导致“有的司机在同一个位置多次违章,却不知道在哪儿出错”,其结果也是大可检讨的。
若单看对交通违章行为的“有闻必录”,以及事后对违章司机的处罚力度,无论第一种还是第二种“暗中执法”,都的确堪称卓有成效,但正如湖北交警总队长王洪宪所言,司机有被告知权,交管部门作为交通执法者,不能因为要追求执法行为的有效性,就不履行对司机的告知义务,从而单方面剥夺司机作为交通行为当事人的知情权。“暗中执法”透明化以后,由于司机被告知了相关信息,及时受到了善意的提醒和警戒,很多原本可能轻易发生的交通违章行为,乃可在未及实施之前被自行遏制或被勒令停止,司机既受到了更全面、更人性化的教育,又保障了交通安全,还避免了因被处罚而带来的经济损失,无疑是一件大好事。只不过交管部门为此需要投入更大的监管成本,需要为交通文明付出更多的心血,同时道路上也不会再有太多的交通违章行为被录以待罚,这对秉持“服务至上、执法为民”精神的交管部门而言,不同样也是一件大好事吗?
加强和完善交通管理,推进依法执法、文明执法,既是一个技术层面的问题,也是一个观念层面的问题。执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服务和教育,是为了引导公民遵守法律,促成良好的社会秩序。为了保证实现这个目的,才需要采取包括行政处罚在内的强制手段,但行政处罚不是执法的目的,对违法者处以高额罚款更不是执法的目的。湖北交警宣布放弃“暗中执法”,宣示的正是这样一种进步的执法理念。第>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