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规定,刊登不真实的广告和信息要承担法律责任。近日,家住银川市兴庆区的王某就因这样一则不真实的招聘信息而被骗了,不仅招聘公司人去楼空,自己还被骗走了3000元。一气之下,受害人王某将刊登该虚假广告的报社告上了法庭。 日前,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一审判决,判处该报社赔偿王某被骗的部分经济损失1500元。
去年8月25日,王某在我区某报上看到了“腾翔投资开业诚聘”的一则信息,称要招聘一名司机,王某按照招聘信息上的地址,前往新华东街258号金泰大厦B楼13层西A号的四川腾翔投资公司宁夏分公司应聘司机。通过面试后,该公司经理赵某称王某已被聘用,8月28日就可以来上班了,而且王某工作以后就可以将公司的车开回家,但是需要交纳3000元责任金。在看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其他证照后,王某当即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交纳了3000元责任金。8月28日,王某依约前往该公司上班,却发现已是人去楼空,此时王某才反应过来,自己上当受骗了,于是,王某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未谨慎审查招聘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其他证照,致使损害结果发生,王某应对其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而作为被告的报社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刊登招聘信息时已尽认真审查之责,根据公平合理原则,该报社也应该承担刊登不真实信息给王某造成的部分经济损失,为此,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处该报社赔偿王某经济损失1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