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董震
实习生郝凤娟
通讯员张志华
本报济南2月11日讯调解机制在我省各级法院位置“前移”了。10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下发了《立案调解工作规定(试行)》,从而在全省法院建立起民商事案件立案调解的新机制。
根据新的《规定》,在排期开庭前,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对受理的一、二审、再审民商事案件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在复查听证前,省法院受理的再审民商事案件,当事人自愿要求调解的或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立案审判人员应当进行立案调解。为了防止久调不决,《规定》还要求,立案调解贯彻“有限原则”,调解一次不成的,应及时转为其他诉讼程序审理,防止诉讼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