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家住大坪的夏先生和刘女士,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约定13岁儿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承担儿子生活费3000元及每年3600元保险费。去年八九月份,夏先生被其所在的牙科诊所辞退,他把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减少自己每月承担的抚养费至800元。 刘女士不同意,认为夏先生没有真正离开该诊所,且他有房有车,完全有能力掏钱。
渝中区法院认为,双方对儿子抚养费的约定,是基于夏先生有较高收入的前提。其失去高收入后,要求减少抚育费至每月800元的证据充分。刘认为前夫并未离开诊所无证据,不予采信。最后法院判夏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就可了。
市律协民事业务委员会张世强点评:一般离婚案中,男女双方协商不成的,法院会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判决不监护孩子的一方拿出收入的25-30%来支付抚养费。但夏先生收入发生重大变化,显然不能再要求其支付原来约定的抚养费,因此,法院判决夏先生少掏抚养费是可以的。
来源: 华龙网 2006-02-12 10: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