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爆竹声中一岁除。今年春节,沈城百姓从农历腊月二十(2006年1月19日)开始,直到昨日正月十五(2月12日),开开心心地过足了燃放鞭炮瘾。从今日起,在沈阳市大三环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地区,禁止私自燃放烟花爆竹,否则将受到重罚。
据了解,于2005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本市大三环绕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地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本区域内,除春节期间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庆典活动、重要节日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同时还规定,单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擅自从事烟花爆竹销售批发、运输、储存的,除没收烟花爆竹外,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月12日,记者在和平、皇姑、沈河等区进行随机采访时,发现许多烟花爆竹销售摊点正在“大甩卖”。(高志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