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长沙2月13日电 (袁名清、熊智能、郑辉)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镇一妇女蔡佑兰在长沙公交车上摔倒后死亡,法院一审判公交公司赔20余万元,二审判赔8万元。改判原因为,死者为农业户口,应参照农村居民标准,而一审是按照城市居民标准核算的。 事件报道后引来社会关注。
据《潇湘晨报》报道,2004年10月27日,56岁的蔡佑兰从湖南大学的牌楼口站上了106路公交车。经当时乘客易、薛两位证人的指证,当公交车经过湘雅路老百姓大药房时,蔡佑兰因急刹车倒在车内不省人事,送医后死亡。
2005年6月13日,长沙雨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9.7万元,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万元。其中,死亡赔偿金为17万余元,被抚养人生活费为1.7万元。被告方长沙市公交总公司不服此判决,上诉至长沙市中级法院。
今年1月4日,长沙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该判决认为,长沙市公交总公司对蔡佑兰的死亡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同时认为,在核算蔡的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时,应当参照农村居民的标准,因为一审时是按照城市居民标准核算的。
由此,二审判决公交总公司赔偿蔡费用总计8.6万余元。一位法官表示,法院的判决是根据2003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的。
赔偿数额的变化让蔡佑兰之子李朝晖感到意外。李朝晖及父母的老家在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镇,1994年李朝晖户籍迁入长沙市。李朝晖介绍,到长沙后,母亲虽然户籍没有迁入长沙,但10多年来一直是跟他居住在长沙。李朝晖无可奈何地说:“为什么一下区别这么大,这个解释对农业居民充满歧视,这是在法制上的一种不公平啊!”
中国人民大学民法学博士蒋学跃认为,一审和二审的判决赔偿数额差别如此之大,主要是由于对损害赔偿的确定在法律上很少能够给出一个具体精确的计算标准和方法,即使有也是一个大致的标准和原则,如2003年12月颁布的人身损害赔偿也只是最大程度地给出了一个计算标准,这些问题在更多情况下是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的权利。当然按照我们美好的愿望,法学家和立法者应该必须给出这样的答案,但是涉及到损害赔偿数额计算问题,远比我们想象的要复杂,我们无法穷尽一切可能出现的问题,周密考虑到所有的因素,更多情况下还是要根据具体情况给出答案,必须求助于法官个人的考虑。所以,在本案中在我们相信两个法院的法官是在独立情况下做出的,这样的差别,如果仅仅就数额本身,不涉及其他方面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
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学教授刘心稳表示,司法解释的本义对于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区别,就是按照户籍所在地划分的,所以居民的含义是特定的,并不因为实际居住地而自然转换户籍所在地。该司法解释是最高法院正式公布的,其本身是合法的。司法解释在决定赔偿标准的计算方法时,追求一个稳定的评价标准,考虑到了我国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收入差异,就目前我国情况而言是能够理解的。
中南大学法院民法学教授余卫明则认为,《解释》的合理性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引起的“同命不同价”讨论。人的生命本是无价的,但在生命权受到侵害后,为了对死者的生命价值做出相应的反应,不得不用金钱的方式进行赔偿。进行赔偿就必然会涉及标准问题,以死者的城镇或农村户口作为计算赔偿金的标准,虽体现了我国现实存在的城乡差别,但对持农村户口者而言,就极不公平。虽然说城镇的生活费用远高于农村,但这不足以成为计算死亡赔偿金的标准。在我国逐步淡化户籍制度、缩小城乡差别的今天,仍然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强化这种差别,就显得不合时宜,大失公平了。
李朝晖表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他将向有关部门申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