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2005年十大精品案例,这十大精品案例是从去年全年审结的1万余案件中经过层层选拔筛选出来的。以下是其中两个精品案例。
被控故意伤害罪最后无罪
被告人孙余和,55岁,沈阳市棋盘山开发区满堂乡莲花池村人。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04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沈阳市检察院指控:2004年6月1日19时许,被害人张某因自己妻子与被告人孙余和的妻子发生口角而从自家院内取一把斧子,赶往马路对面的孙余和家,被告人孙余和见状,回到自己屋内取了一把挫刀,出屋后发现自己妻子被张某砍倒,于是持刀与张某厮打。厮打中孙余和一刀刺中被害人张某左颈,致使被害人死亡,被告人孙余和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被害人张某先持凶器闯入被告人孙余和家,在孙家院内砍伤孙的妻子,此时张的行为已具有违法性。被告人孙余和见张某拿斧子闯入追撵自己妻子,回屋取得挫刀防身,在拦挡过程中持挫刀扎张某一刀,此时孙的行为具有正当防卫性,是为了保护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安全所进行的防卫行为,且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判处孙余和无罪。
点评:刑事审判打击与保障职能的体现,实现了“有罪则判,无罪放人”。
香肠出问题承包合同泡汤
沈阳克拉古斯有限公司、沈阳东鹏商贸有限公司于2003年7月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克拉古斯公司供给东鹏公司熟食产品,合同履行期限自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7月1日。东鹏公司于当日又与沈阳铁路沈北列车服务公司签订合同一份,约定东鹏公司独家销售袋装熟食。然而合同刚履行10天,因克拉古斯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发生问题,经铁路卫生监督所检验为不合格产品,铁路方面因此与东鹏公司解除合同。东鹏公司将克拉古斯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克拉古斯公司赔偿东鹏公司履行期限内的可得利益26万余元。克拉古斯公司提出上诉。沈阳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依据合同履行10天的利润推算全年的利润是合理的,但计算中未扣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成本因素,应予调整。判决克拉古斯股份公司赔偿东鹏公司合同履行可得利益14万余元。
点评:本案关于可得利益的法律适用,对于宣扬合同法所倡导的公平正义、诚信守约等理念有一定的积极作用,让人们明白履行合同比违约更有效益。记者刘冬梅 |